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全力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文物安全巡查检查,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为我市建设国际知名山水文化旅游城市提供精神动力。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风险突出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基本达标,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加强,打击文物犯罪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文物法人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文物安全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开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责任落实
(三)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实施目标责任管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部门、单位履职尽责,着力夯实文物安全基础。要加大经费投入,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夯实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文物、公安、消防、发改、国土、建设、教育、旅游、宗教、工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会商和开展检查及整治行动。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察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的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未经许可开展文物经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等违法行为;发改、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安全管理秩序;财政、教育、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五)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指定管理人或指定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人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明确相应负责机构,指定人员具体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县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全市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六)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与乡镇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职责任务。严格执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要采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七)强化文物日常巡查检查,确保各类文物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电气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扎实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关键岗位、环节的检查,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市级文物部门负责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县(市、区)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县(市、区)文物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进行检查。文物、公安、建设、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八)严打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文物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绝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多发势头。
四、保障措施
(九)健全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增加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县(市、区)政府已设立文物部门的,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尚未设立文物部门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落实监管责任;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确定人员承担文物执法工作,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资源丰富集中的区域、世界文化遗产地、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十)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渠道。鼓励社会团体、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无法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和重要文博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聘请群众文物保护员等方式,协助实施日常巡查看护和安全管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保护文物安全先进典型,强化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对积极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保护文物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群众予以奖励。
(十一)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有序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规划,积极做好文物“三防”项目储备,着力加快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技防、消防、防雷工程建设,特别是文物消防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要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逐步实现文物安全防护全覆盖。完善提升既有安全防护设施,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辅助对我市重要田野文物进行监控。扎实推进全市文物安全大防控体系建设,加快实施重要文博单位安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并入公安天网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物、公安监控、预警、处置信息一体化。有序推进覆盖我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综合平台建设,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
(十二)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各县(市、区)文物部门要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察,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对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多次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必要时可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因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