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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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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利用,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恪守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全面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为推动我市文化繁荣兴盛,建设国际知名山水文化旅游城市,争得全省应有地位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更加彰显。

    ――全市文物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面向公众开放。

    ――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基本达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设施设备逐步健全,文物安全防范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完善。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三)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确保文物经费投入,将文物保护员和市、县保不可移动文物(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及石窟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日常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落实文化(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支持文化(文物)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与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文物保护有人员、有经费、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的“三有三防”工作要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守土尽责,提高能力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在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要经常、主动深入基层文博单位,检查、督导县级文化(文物)部门,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县级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支持县级文化(文物)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

    县级文化(文物)部门在上级文化(文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区)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指导、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含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及石窟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日常维护。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五)加强职能部门协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发展改革、财政、房产、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旅游、宗教等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与文化(文物)部门的协调配合,将文化(文物)部门作为相关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程序。文化(文物)部门在编制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中要融入旅游理念,公安、海关、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


    (六)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部门和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部门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文物)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承担具体保护管理责任。文物在交付使用人或单位保护管理前,文物所在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对文物使用人或单位进行专业的培训。


    三、重在保护,整体推进


    (七)做好古建筑保护。要依法依规开展濒危古建筑抢救保护,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抢险项目。统筹规划,区别缓急,逐年实施,到“十三五”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维修养护到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到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人看管,古建筑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有人落实。


    (八)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碑刻石刻的保护。对分布在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域的文物古迹,在考古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划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区划。做好石质文物的技防工作,防止自然损坏。做好我市“万里茶道”有关文物点申遗工作,组织实施好瑞昌铜岭铜矿遗址文物保护围栏围墙建设和山背遗址保护建设,积极推进东作门遗址公园建设。


    (九)做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对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与精准扶贫、民生改善相结合,与城镇化建设、旅游业发展相协调,统筹保护、适度利用。


    (十)做好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阶段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充分考虑文物分布,逐步落实保护措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有明确的原址保护措施,要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要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做好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变,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文化(文物)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建设单位要依法主动请省、市级文化(文物)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十一)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评估,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做好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金属文物、红色文物及化石标本等易损文物的保护修复。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四、合理利用,促进发展


    (十二)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作用。立足九江历史文化的主体特色,深入挖掘我市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


    (十三)在壮大文化旅游业发展上发挥作用。推进文旅融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优先推进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整治,打造更多体现九江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景点。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促进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


    (十四)在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上发挥作用。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全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逐步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动博物馆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继续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有计划组织对公众开放。


    (十五)在促进传统文化创新转化上发挥作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根据文物保护主体特色和实际需要,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古建筑维修、安全技术防范、文物展示传播、易损文物修复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十六)在充分做好保护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作用。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向文物事业单位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依法依规修缮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资金补助问题。


    五、夯实基础,严格执法 


    (十七)完善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具有九江特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健全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面向应用、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十八)加强规划实施。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求,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重点保护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市文化(文物)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尽快组织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组织编制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十九)做好登录公布。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二十)强化安全防护。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文博单位、文物资源密集地可设专门警务室。不断强化文物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二十一)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建立文化(文物)、公安、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旅游、宗教、海关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县(市、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市、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文化执法职能。文化(文物)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六、加大支持, 完善保障


    (二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师承制”、学术带头人、赴外交流学习等一系列途径,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建立文物保护首席专家制度。


    (二十五)深化宣传教育。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学校)的教学内容。市和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九江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在依托传统媒体和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充分借助和融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弘扬形式,提高传播弘扬效果,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范围和保护要求的宣传力度,做到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全社会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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